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(关于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                办法》施行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)
                     
2006-05-24

      
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        内容类别 其他
      
文 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  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
      
发布日期2006-5-23            生效日期 2006-6-1
      
效  力 [有效]
      
效力说明


  
 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3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,现就《办法》施行前已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效力及补发、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  一、《办法》施行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,其报关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:  
  (一)现在海关注册的;  
  (二)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报关员资格,尚未在海关注册的;  
  (三)2004年1月1日以后注销注册的。  
  二、报关员资格证书因姓名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,影响正常使用的,可以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换证。
  (一)申请换证的,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。  
  (二)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:  
   1.《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》(见附件1);  
   2.原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;  
   3.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  
   4.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;  
   5.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;  
   6.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  
  三、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、遗失的,可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补证。
  (一)申请补证的,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。  
  (二)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: 
   1.《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》(见附件2);  
   2.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  
   3.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;  
   4.登发遗失证书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;
   5.已取得报关员资格且申请补证时资格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;  
   6.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  
  四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换证、补证事宜的,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。  
 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。  
  五、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,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,并签注日期,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。  
  六、直属海关审核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材料无误后,应当在受理换证或者补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发报关员资格证书。  
  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,原资格证书应当收回并销毁。
  七、申请补证的,经海关核查,无法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,或者虽可查实申请人曾取得报关员资格,但无法查实申请时其资格仍然有效的,不予补发。
  八、申请人申请补证并同时要求更改个人信息的,海关应当同时按照换证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  九、换证、补证,暂不收费。  
  十、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。  
  特此公告。

 附件:1.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
     2.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

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六年五月二十三日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公厅
附件1
                 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

     

附件2
                 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